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3日开始,共召开了十一期、十六次会议,于1982年9月24日结束工作,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个被称为具有"国际海洋宪法"性质的国际公约,明文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从此,世界各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范围,可由原来的领海和内水,扩大到毗连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过去,在国际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著作中,常常把习惯用于国际航行的、连接公海的海峡,称作"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些由于其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其具体法律制度由专门的国际条约作了规定;这样的海峡有:
(一) 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
这两个海峡是黑海通往地中海的唯一通道,虽然海峡两岸都是土耳其的领土,由于是重要的国际咽喉要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其通航制度是由国际公约来作规定的。1936年7月,保加利亚、法国、英国、日本、希腊、罗马尼亚、土耳其、苏联和南斯拉夫等九国在瑞典蒙特勒共同签订了关于该两个海峡通航问题的《蒙特勒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有:
(1) 各国确认海峡通行和航运自由原则。
(2)一切商船(不论其国籍和货物)随时都可以在海峡航行;但在土耳其参战时,只许中立国的商船自由航行。
(3) 军舰通过海峡,应通过外交途径预先通知土耳其政府。
(4)非黑海沿岸国家军舰(轻型军舰、小型战斗舰和辅助军舰)同时通过两个海峡和马尔马拉海者不得超过9艘,其总吨位不得超过15000吨。
(5)黑海沿岸国的军舰通过海峡,主力舰限于1艘,随行驱逐舰限于2艘;潜艇只能在日间于水面状态航行。
(6)在战时,当土耳其不是交战国时,中立国的军舰可以按平时的办法通过,交战国的军舰则附有条件地通行。当土耳其为交战国时,或者虽为非交战国,但其认为受到外国军舰的直接军事威胁时,土耳其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外国军舰通过海峡的规则。
(7) 撤消国际监督委员会,恢复土耳其海峡地区的防务措施。
(二) 直布罗陀海峡
该海峡位于大西洋与地中海之间,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该海峡北岸是英国的殖民地直布罗陀,南岸是摩洛哥(原是法国的殖民地)。1964年,英法两国签订协定,规定海峡自由航行,并据此在法属摩洛哥海岸不设防。同年,拥有海峡北岸的西班牙也确认了该协定,规定该海峡非军事化,并承担不改变海峡地位的义务。
(三)麦哲伦海峡
该海峡位于南美洲的南端,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天然水道,整个海峡属于智利(海峡东出口以南有阿根廷的领土)。1881年,智利和阿根廷缔结条约,宣布麦哲伦海峡中立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通行,双方承担不在海峡两岸建筑堡垒工事等义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两国废除了海峡非军事化的义务,但仍然保证各国船舶的自由通行。
(四)厄勒海峡(松德海峡)
该海峡位于瑞典、丹麦两国之间是波罗的海与北海之间的最短航道。从远古时起,丹麦就向通过该海峡的外国船舶征收通行税。1857年,丹麦与一些欧洲国家签订条约,废除通行费制度(丹麦因此获得300万英镑的补偿费);次年,美国也与丹麦签订废除收费的条约(美国也向丹麦支付了一笔补偿费),从而丹麦承担了维持海峡航道上的设备的义务。
目前,国际海洋法中,有关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第2款对"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的含义作了这样的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需要强调的是,《公约》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也就是说,过境通行制度的确立,不影响属于沿岸国领海范围内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峡的法律地位。
对于这种过境通行,《公约》第44条规定,海峡沿岸国负有"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的义务,并且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公约》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外国船舶和飞机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承担的义务:(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公约》第40条还规定,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除非经沿岸国事前批准。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妨碍沿岸国的和平与安全。如违犯和不遵守上述规定,由此而引起的对沿岸国的一切损害、损失,船旗国应负全部责任。
但是,对某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却不适用过境通行权。例如,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该岛向海的一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航道可以通过,在这类海峡,外国的船舶和飞机,均无过境通行权和无害通过权。